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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以来,笔者解答了多起客户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咨询。笔者意识到“刑民交叉”领域中的一些基础知识,在案件中可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从实务角度予以重视。遂利用零星时间择侧重点整理成文发到律所公众号,期待与读者形成有益交流,共同探讨、学习。
01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其本质上仍属于民事诉讼。
02
哪些案件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都会对其造成一定损失,但并非所有案件的被害人都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情形,常见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侵害人身权利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等。
另,刑诉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犯罪人员不能从犯罪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对上述案件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法院应依职权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无需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常见的罪名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贪污、挪用公款罪等。
03
附带民事诉讼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的法理在于:
1.被告人被定罪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起到了精神抚慰作用;
2.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普遍有限,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可能多数无法执行,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通常做法。
04
附带民事诉讼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吗
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等费用。在一般案件中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
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也明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之规定,也为“机动车致人伤亡”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提供了依据。这类案件包括: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等。
05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
刑诉法解释第18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至第一审判决宣告前,被害人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06
附带民事诉讼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1.附带民事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害人一般直接向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案件尚处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记录在案,待刑事案件起诉时将相关材料随案移送,由法院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程序受理和审理。例如,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害人即可向公安机关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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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不需要。刑诉法解释第19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因此,实践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诉讼请求数额可适当高于实际损失,从而增加调解的筹码。
08
财产刑和民事赔偿的清偿顺序
民事赔偿优先于罚金等财产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36条、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财产刑和民事赔偿的,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具体到执行中,如被告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如抵押权、质押权等);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务;
5.罚金;
6.没收财产。
注: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以被害人系个人或单位作为分析前提,不包含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计点合伙人简介
黄玲昊
135 5711 3913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曾在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10年,先后担任多家国企、民企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公司治理等领域执行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