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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动机与危害

2019-03-22 14:22

摘要:假离婚的动机或者规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政策,或者多生育子女,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基于种种诉求,“假离婚”的现象呈增长势头。因此,防范与处理“假离婚”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为何会选择“假离婚”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是异性之间选择在一起生活,伴随有性的相互照顾的一个契约。是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非常慎重。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原因何在

 

  (一)规避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欠下债务。不愿意或无能力偿还,于是选择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转移,通过一份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议,将财产转移到已假离婚的某一方名下。是程序最简单成本最低廉的手法,被人们经常使用,且屡试不爽,法律无法去规制或探讨他们离婚的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让这些老赖们钻了法律的空子。

 

  (二)骗取拆迁补偿费。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老城区或城市近郊区域内的住户需要予以拆迁安置。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住户得知拆迁消息后,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三)逃避法律赔偿责任。“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四)规避限购政策。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夫妻之间选择假离婚,可以规避限购政策,投资性购买房屋或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集资房、合建房等方式不断购入不动产。

 

(五)夫妻为了多生育孩子,选择假离婚,然后再与别人假结婚,然后再偷偷与原配生育孩子,然后将孩子登记到某方名下,然后放弃所有的假离婚,然后复婚。

 

  实践中,也有些夫妻是为了骗取低保、出国等原因而“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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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假离婚”对社会的危害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婚姻法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假离婚”者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手续办好,则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必然受损。例如,在债务纠纷中由于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了配偶,债权人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实现债权的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城市拆迁中,国家为此将支付大笔额外款项用于安置补偿。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逃避执行为目的“假离婚”,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称法律文书已确定自己对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据此对抗执行。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稳定隐患。

 

  三、怎样消除“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者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杜绝“假离婚”、消除“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2,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在夫妻共同财产按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后,以分得财产偿还。据此,夫妻自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故笔者建议,在离婚裁判文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项之后,加上“此项财产的分割不能成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理由”这一内容,从而更为明确地限制协议分割的效力,也可有效预防“假离婚”逃避债务等现象的发生,使裁判文书更加严谨。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下列方法较为可行: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离婚已经获准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其他因“假离婚”致使权利受侵害的主体(如负责拆迁补偿的部门),参照上述方法办理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