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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贝·民商事实务】基于159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了解良庆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知产案件后常见的纠纷

2022-09-21 15:14


前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将管辖发生在南宁市辖区内,标的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涉及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殊的管辖规定)


由于之前,南宁市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青秀区人民法院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分别有对应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为更好的厘清良庆法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后将遇到哪些常见纠纷类型、争议焦点等问题,我们本次的样本数据包含了之前管辖法院的案件。


我们从alpha系统中整理出本次数据样本共159份(经了解该法院实际审理案件逾千件)。检索时间为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5日,检索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法院包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法院



审级



案由



裁定书与判决书内容



关于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的审查认定(13件)


(一)需对涉案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甄别,如合同中有关于商标、专利等约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利无争议,也应适用知识产权专属管辖


在阮某某知识产权合同纠纷(2021)桂01民终14433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单店加盟合同》及《运营管理合同》,合同终止,双方对终止合同的损失赔偿有争议因此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案涉合同存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由于该院对知识产权案件没有管辖权,因此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前述案件中,原告认为本案是一起违约赔偿纠纷,双方争议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对合同终止也没有任何争议,只是对终止合同的损失赔偿有争议。讼争双方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没有任何争议。但在法院管辖权审查认定的问题上,不能仅根据原告主张认为系合同纠纷,而应对涉案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甄别,分析其条款内容是否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内容相关。如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履行合同之基础均涉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内容,则应按照知识产权管辖的专门规定。



(二)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也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在韦某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21)桂0108民初8878号一案中,原告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甲方)签订的《全项目加盟旗舰校合作协议书》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如果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但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甲方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现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公司的住所地迁移到了南宁市良庆区,故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通过前述案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则,我们认为双方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该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获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即可。在前述案件中,因双方前期已协议选择由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受理,且至讼争时,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仍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因此,应遵照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假如该案发生在2022年5月1日后,我们假设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无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且该案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时,双方的约定就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至良庆法院,良庆法院应受理本案。



(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辖法院,原告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可管辖


北京爱某艺科技公司因与广西某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21)桂01民辖终239号一案中,北京爱某奇科技公司认为一审青秀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北京爱某奇科技公司作为被诉方,应当在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进行管辖。


根据前述法条,我们通过思维导图的方式梳理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从上图可见,北京爱某艺科技公司认为应按照②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来管辖,却忽略了①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经查,广西某广电公司住所地在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即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也可以管辖。很明显,该上诉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爱某艺科技公司上诉。从本案我们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法院以民事侵权关系为审理思路,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上,赋予了多种情形的认定思路,其中包括了原告(被侵权人)自身住所地,极大方便了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有无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8件)


在深圳市某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宁市某迪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21)桂0103民初16201号等8件相关案件中,均属于原告在起诉前,被告处于注销登记的状态。法院受理后,发现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消亡,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驳回原告起诉。在主体资格认定上,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案件无异,要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在诉讼时仍具有主体资格。如像前述案件中已注销,则原告的诉讼就无法进行,法院只能驳回起诉。


关于在KTV点歌机内收存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审查认定(72件)


在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往往会辩称KTV里播放的属于录像制品,独创性不高,制作成本低廉,没有知名度,应当认定为非类电作品,没有放映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独创性是作品的原创性,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使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性。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3个案例回答哪些作品具有独创性:


案例1:南宁市某某歌娱乐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松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21)桂01民终9461号一案中,南宁中院认定涉案作品以特定音乐电视作品为题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糅合摄影、剪辑、灯光、合成等多个部门创作,画面与音乐有机衔接,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凝聚了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案例2:上海灿某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某星座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桂01民初383号一案中,南宁中院认定涉案作品不仅包括歌手舞台外的表演及在舞台上演唱歌曲,还包括导师听歌时的表现、导师与歌手见面的形式、导师与歌手的交流、现场灯光与音乐的配合、乐队的演奏等内容,导演将歌手的表演、画面、音乐等元素融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完整的表达,从而体现出导演的个性化特征,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案例3:广州谷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宁市温某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21)桂0103民初12472号一案中,青秀法院认为涉案中2部作品为录制的演唱会,并非演员、剧本等多部门合作创作而成,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因此在KTV播放2部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放映权的范畴。


综上,在KTV里播放的作品以特定音乐电视作品为题材,凝聚创造性劳动,体现创作者独特个性的,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关于在KTV播放未经他人许可的作品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审查认定(72件)


(一)属于侵害权利人放映权的行为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播放设备公开再现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在上海灿某星公司与南宁某星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桂01民初383号至385号案件中,上海灿某星公司是《中国新歌声》第一季、《蒙面唱将猜猜猜》第一季、《中国好歌曲》第一季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南宁某星座公司未经上海灿某星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了前述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南宁某星座公司通过播放设备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作品,公开再现涉案作品,侵犯了上海灿某星公司的放映权。



(二)属于侵害权利人表演权的行为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在李某、南宁百分百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2021)桂01民终9102号一案中,南宁百分百公司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李某享有词、曲著作权的被诉侵权歌曲,即系以机械设备的手段公开播送被诉侵权歌曲,该行为侵害了李某对涉案词曲作品享有的表演权。



(三)没有侵害权利人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在上海灿某星公司与南宁某星座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桂01民初383号至385号案件中,南宁某星座公司为卡拉OK行业经营者,根据该行业的普遍特点等具体情况,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的点歌系统一般由经营者向设备供应商采购,而设备供应商在销售设备时将歌曲复制至点歌系统。南宁某星座公司并未实施录音、录像、翻拍等任一形式将涉案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因此,并无侵害权利人复制权。



(四)没有侵害权利人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卡拉OK点歌系统内的歌曲由设备供应商复制、提供,经营者一般在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时不会改变歌曲的形式及内容,而由消费者直接通过点播系统点播曲库中的歌曲,经营者无法对通过上述使用方式使用的点歌系统内的歌曲进行更改,因此,在司法判断中认为该行为未进行歪曲、篡改。



(五)没有侵害权利人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也有例外:其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其二,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在该类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没有侵害权利人署名权的理由就在于其二。


由于卡拉OK点歌系统内的歌曲由设备供应商复制、提供,经营者不会改变歌曲的形式及内容,无法对通过上述使用方式使用的点歌系统内的歌曲进行署名。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侵害署名权的请求。



(六)没有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李某、南宁百分百欢唱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2021)桂01民终9102号一案中,南宁百分百欢唱公司系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为消费者提供播放音乐作品服务,不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因此不存在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被告已支付版权使用费仍构成侵权的审查认定(1件)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告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通过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卡拉OK经营者放映权和复制权,收取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卡拉OK经营者才能合法使用曲库中歌曲。但也有例外,在南宁酷某歌公司、天津某某音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2021)桂01民终9461号一案中,南宁酷某歌公司已经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天津某某音乐公司并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会员,没收到南宁酷某歌公司缴纳的使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宁酷某歌公司无证据证明使用涉案作品已经取得天津某某音乐公司的授权,因此仍构成侵权。


在涉及已按照《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缴费的案件中,首先应审查原告(权利人或代理公司)是否已加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而证明原告是否已收取许可使用费;如原告未加入该协会,则应审查被告是否已取得使用授权。如原告既不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也未收到被告缴纳的许可费,关键是原告也未授权被告使用该作品,则被告即使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使用费,法院也有可能认定其侵权。


通过159份案例我们还想和大家分享以下几组数据:


1

71% 


知识产权案件撤诉率高达71%,在113件原告撤诉的案件中,有4件是发生在法庭审理后,98件发生在法庭审理前,11件系由于原告未到庭导致撤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案件双方开庭前沟通、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很多小额的知识产权案件也会达成调解,这对于双方代理人的沟通能力以及预判整个案件的能力都是一种考验。良庆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也有专门的调解组织进驻良庆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调解相信也会摸索出“良庆模式”。


2

100%


进入实体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100%伴随着索赔请求。在25件(23件判决书、2件裁定书)涉及索赔的案件中,9件案件最后法院判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14件案件判赔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件案件判赔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我们发现,原告在起诉时,对主张的损失赔偿都有较高的预期。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在调解阶段,对于赔偿金额的谈判都需要双方有合理预期,难以确定所受损失和因侵权所得利益的,需要双方就涉案作品知名度、参考标准及主观恶意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结语


良庆区法院地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内,由该院管辖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更有利于依法高效审理涉自贸区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构建南宁市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是我们在159份案例中看到的问题,也是在159份案例之外寻找的答案。


朱施蓓

政府业务中心负责人

政府业务中心负责人,专职律师。带领团队完成多个大型专项服务: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牛湾某征地项目(近400亩)、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量化执法电子化专项,该专项成为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综合执法工作推进会重点项目、2021年青秀区人民政府面向全区工作报告汇报内容之一;参与执行多个重大非诉专项: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专项审查,为118个行政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合规审查、风险防控;南宁市某农贸市场占用6000余平方米国有土地整体动员、搬迁专项工作,为涉及252名租户提供差异化争议解决方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018年入围中央广播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律师主讲人选库,广西广播电视台《大家说法》普法栏目主讲嘉宾,获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广播电视台授予“十佳主讲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