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材料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核心依托,也是容易引发执业风险的关键节点之一。不少同行会遇到这样的困惑:案卷材料能否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能否提供给其家属?转给其他律师是否符合规范?本文结合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及警示案例,逐一拆解问题,分享实操经验,希望能帮各位同行理清边界、避开执业风险。

能否将案卷材料给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
答:不可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7条明确,“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从立法本意来看,此举是为防止家属接触案卷后,实施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办理;从律师执业风险而言,案卷材料常包含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擅自提供轻则可能涉嫌违规,受到行业处分,重则可能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等,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警示案例:胡某律师违规提供案卷材料案。浙江律师胡某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先后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案卷材料交由嫌疑人家属拍照保存,家属又将材料发送给他人,造成案件信息泄露。律师协会经调查认定胡某律师违规,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3个月的处分。
实务建议: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要求查看案卷材料时,辩护律师不能直接将案卷材料给家属(注意,电子版和纸质案卷均不能提供查阅),但可以通过向家属讲述案件情况、分析辩护思路的方式,满足家属了解案件情况的需求,平衡风险防范与客户关系。
能否将案卷材料给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答:无明确规定,存在争议和风险。《刑事诉讼法》第39条仅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该条款未明确“核实证据”的具体范围、方式,也未明确律师能否将完整案卷材料直接提供给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这也是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有观点认为,核实证据应包含让嫌疑人、被告人阅览案卷,这是其行使辩护权、核对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也有观点主张,“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并不等同于“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阅卷权”。
从执业风险来看,若律师擅自将案卷提供给嫌疑人、被告人,一旦出现串供、证人或被害人受威胁等情况,律师可能被认定为违规,面临行业处分甚至刑事追责。因此该行为始终存在诸多争议和潜在风险。
警示案例:天津某律师在担任王某故意伤害案辩护人期间,将案巻材料交给被告人王某查阅,在解除委托关系后,复制的案卷材料仍由王某持有并扩散给他人。王某在庭前及庭审中针对案卷材料提出无事实依据的质疑,导致案件久拖未结;同时,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加剧了双方矛盾。天津某检察院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后律师协会给予该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实务建议:辩护律师不宜将案卷材料直接复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以免引发不可控的风险。不过,辩护律师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检察院、法院申请阅卷,以合规方式保障其辩护权利。
能否将案卷材料提供给
其他律师?
答:仅特殊情形可以。当前有明确规定允许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其他辩护律师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变更律师的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二是办理死刑复核的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00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可以到人民法院复制案卷材料,也可以向原承办律师请求提供案卷材料等,案件原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工作上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除上述两种明确情形外,暂无其他规定允许律师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其他律师,这里的其他律师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辩护律师,同案人辩护律师及与本案无关的律师。多数检察机关在《律师阅卷保密承诺书》中,也明确要求律师不得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及其他人查阅,进一步压缩了案卷材料的流转空间。
实务建议:
1.即便在可提供案卷材料给其他律师的情形下,律师也应规范传输方式,优先采用纸质传输等可控方式,规避网络传播风险。
2.接收案卷的律师需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避免引发执业风险。
作者简介

黄玲昊
联系方式:135 5711 3913
中共党员,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曾在检察院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近10年,先后担任多家国企、民企的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公司治理等领域执行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